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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咨询师现身审判法庭 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引入心理鉴定制度
中国宁波网讯(记者董小军通讯员欧益民)昨天上午,海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青少年刑事案件时,专门聘请了心理咨询师对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,这份心理鉴定的结论将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起到重要参考作用。据了解,这是我省法院首次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引入心理鉴定制度。
本案被告人胡某系外来务工人员,小学文化,今年刚满十八周岁。去年年底,胡某伙同他人对一人力三轮车车主实施抢劫,劫得人民币0.5元。今年1月5日,胡某再次持刀抢劫一烟杂店,劫得人民币15元和价值人民币143元的香烟。
胡某犯罪未满十八周岁,而且有自首情节,因此,在这起抢劫案被提起公诉时,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就考虑能否对其适用缓刑,以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。根据有关法律精神,适用缓刑不但要考虑犯罪情节,同时也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原因、一贯表现等具体情况,其中,也包括被告人心理因素。
昨天庭审结束后,心理咨询师和胡某单独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,并对其的心理状态进行了测试,向合议庭出具了相关的报告。这份报告显示,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具有责任感缺失等特点,容易知法犯法。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参考这份报告的内容,当庭作出判决:以抢劫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
海曙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张丹丹昨天介绍说,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引入心理鉴定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尝试,其目的在于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健康状况,为正确判决提供参考,同时,也可以据此确定相关的帮教对策,为判决后的个性化矫治提供依据。
稿源:宁波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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